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544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張毓麟 相對人 李正中
江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李正中與相對人江玉婷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一)、緣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正中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償還。嗣聲請人 向鈞院 聲請對相對人李正中強制執行,惟經執行無效果。(二)、再查相對人李正中與相對人江玉婷二人目前婚姻關係仍存在,而相對人二人迄今未向法院聲請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契約登記。(三)、揆諸前揭事實說明,相對人李正中向聲請人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無結果,是聲請人得依民法第1005、1011條規定請求宣告相對人李正中與相對人江玉婷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等語。
二、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11條亦規定甚明。而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可資參照。又此法條立法意旨,為貫徹物權法定主義及保護交易安全,同時避免夫妻藉登記夫妻財產制之方式,逃避債權人之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二人為夫妻關係,聲請人為相對人李正中之債權人,相對人李正中經執行而無效果,聲請人之債權仍未能獲得清償等節,有相對人戶籍資料可佐,並據聲請人提出債權憑證及夫妻財產制登記資料查詢畫面(均為影本)等件為證;另參以相對人李正中、江玉婷均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陳述,亦無以書狀為任何聲明或答辯,是聲請人該揭主張可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請求宣告相對人李正中與相對人江玉婷間改用分別財產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
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家事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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