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8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國成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國成因疾病不能到庭,本件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彭國成病況為大腸癌合併肝轉移,屬末期癌症,目前肝轉移加劇,因此接受全身性化療與標靶治療,治療情況為標靶加化療,標靶每2週1次與化療同時合併使用化療,每2週需住院1次,每次住院3至4天不等等情,有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下稱門諾醫院)民國103年2月27日診斷證明書、103年3月11日 基門醫亮 字第000-0000號函、103年3月24日基門醫亮字第000-0000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6、308、314頁);參以被告陳稱接受化療致其身體及內心備受許多煎熬,痛苦不堪,有被告之訴請狀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85頁),而接受化學治療確會伴隨有中度疲倦、噁心、吐及白血球低下之副作用,有門諾醫院103年3月24日基門醫亮字第000-0000號函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4頁),足認出庭應訊對其身體及心理造成之負擔甚大。是本件被告確有因大腸癌合併肝轉移接受全身性化療與標靶治療中,無法到庭接受審判之情,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於被告能到庭前,應裁定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曉萍
法官顏維助法官林季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葉書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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