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2號
債權人台灣三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荒川亨
債務人鑌鈦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大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鑌鈦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撤銷。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經核債權人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繳納程序費用,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