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2號

債權人台灣三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荒川亨

債務人鑌鈦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大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鑌鈦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撤銷。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經核債權人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繳納程序費用,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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