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嘉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嘉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復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何嘉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各罪犯罪情節、行為態樣、犯罪時間、空間、侵害之法益、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以及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本院函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之刑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31頁)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附件:受刑人何嘉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19日108年12月30日108年5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撤緩偵字第429號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36號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46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3171號109年度中簡字第939號109年度簡字第766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31日109年4月30日109年6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3171號109年度中簡字第939號109年度簡字第76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18日109年6月17日109年8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是均是均是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82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577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570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助字第491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1月1日109年2月3日108年12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451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30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5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嘉義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544號110年度嘉簡字第481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323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29日110年5月12日110年11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嘉義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544號110年度嘉簡字第481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32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13日110年6月16日110年12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是均是均是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515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988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08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助字第491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