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17號
原 告 廖博榮
訴訟代理人 卞淑媖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間請求國家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萬陸仟零柒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