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17號
原   告  廖博榮
訴訟代理人  卞淑媖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間請求國家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萬陸仟零柒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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