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1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戒毒偵字第3號),經檢察官聲請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101年、102年分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511號、102年度偵字第1169號偵辦,嗣經法院裁定送執行強制戒治後,因認無繼續執行戒治處分之必要而釋放,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戒毒偵字第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處分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被告為警查獲時扣得之晶體10包經送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晶體各包毛重部分詳如附表所載)一節,有搜索扣押物品清單及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3年8月13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函、103年9月10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函所檢附之鑑定書2份為憑,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核無不合,應屬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敬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春梅附表:
┌──┬────────┬──────────────┐│編號│扣案物之數量│毛重(公克)│├──┼────────┼──────────────┤│1│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零點參參壹零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零點參 陸伍 壹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零點參玖伍柒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零點參貳柒玖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零點參壹玖陸公克。│├──┼────────┼──────────────┤│6│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零點貳玖捌零公克。│├──┼────────┼──────────────┤│7│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零點貳玖捌貳公克。│├──┼────────┼──────────────┤│8│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零點參伍伍貳公克。│├──┼────────┼──────────────┤│9│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零點參陸零柒公克。│├──┼────────┼──────────────┤│10│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零點參參 伍肆 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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