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度司促字第 1853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司促字第 1853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536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債 務 人 周秋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柒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秋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9年11月18日止累計92元正未給付,其中65元為消費款;2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周秋英於93年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1月18日止累計377,207元正未給付,(其中259,224元為本金,117,98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8536號利息: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1 │新臺幣│周秋英 │99年11月19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65元 │ │ │ │算之利息。 │├──┼───┼─────┼──────┼──────┼───────┤│ 2 │新臺幣│周秋英 │99年11月19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259224│ │ │ │算之利息。 ││ │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