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91號原告 林慧貞 被告 林文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藝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命被告應清償銀行貸款,惟未繳納裁判費。依本院向麥察鄉農會查詢所得系爭不動產之貸款餘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52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50,5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一)當事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法律上依據及法條規定)。
(三)正確完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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