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員簡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1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貳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扣案物品均自被告住處內起獲,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賭博
罪所用之物,而非當場賭博之器具,或在賭檯、兌換籌碼處
之財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宣告沒收,檢察官
認應依同法第266條第2項規宣告沒收,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施秀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