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153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關宇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偉哲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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