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7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7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7781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豐遠 即易昌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易昌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2.釋明其組織型態為何?(獨資或合夥)若為合夥時,併更正正確之債務人名義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戶謄(記事勿省)。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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