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50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德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538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肆年。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玖佰貳拾參片、燒錄機陸台、包裝棉套肆佰個、影印封面紙壹佰伍拾壹張、空白片貳佰肆拾貳片、燒壞光碟片伍拾貳張、記帳單伍張、記帳簿壹本,均沒收之。
事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熊的傳說」等52部電影著作,係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下稱華納兄弟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斯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下稱環球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哥倫比亞公司、美商新力影片家庭娛樂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線製作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派拉蒙公司)等所享有在臺灣地區之重製權、散布權及出租權等著作財產權專有權利,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亦明知如附表二所示「幸福氧氣」等13首歌曲,係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滾石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納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華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茂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藝百代公司)、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博德曼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華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公司)及艾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迴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研公司)、種子音樂有限公司(下稱種子公司)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錄音著作或音樂著作,非經前揭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詎乙○○未經上開公司之授權,竟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並為散布之反覆、延續之單一犯意,自民國96年1月間某日起,在其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100之1號13樓住處內,以其自備之電腦設備、光碟燒錄器及空白光碟片等為工具,擅自重製如附表一、二所示等電影或音樂光碟,再由乙○○提供其不知情之配偶 鄭笙瑜 所申請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接受訂購,以盜版音樂光碟每片新臺幣(下同)50元、盜版電影光碟每片50元至7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上揭盜版光碟予不特定人士,而散布之。嗣經警於96年11月10日上午11時15分許,持搜索票前往上開乙○○住處及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置物箱內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共
923片、燒錄機6台、包裝棉套400個、影印封面紙151張、空白片242片、燒壞光碟片52張、記帳單5張、記帳簿1本等物,而悉上情。
二、案經迪士尼公司、華納兄弟公司、福斯公司、環球影片公司、哥倫比亞公司、新力公司、新線公司、派拉蒙公司、滾石公司、華納公司、上華公司、福茂公司、科藝百代公司、新力博德曼公司、豐華公司、環球公司、艾迴公司、華研公司、種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吳彥虢 、甲○○、 洪家豪 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查扣物品侵害價值估價表暨檢視報告證明書、販售光碟目錄、查獲現場照片、音樂光碟之著作權證明文件(見偵查卷第32-46、75-113頁),並有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共923片、燒錄機6台、包裝棉套400個、影印封面紙151張、空白片242片、燒壞光碟片52張、記帳單5張、記帳簿
1本等物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認。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既係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則按照低度行為吸收於高度行為之原則,其出賣散布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當吸收於擅自重製行為之中,自應專依重製之規定處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425號判決參照)。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盜版光碟,並據以重製盜版光碟,進而為出售散布行為,其意圖散布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其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出售散布之低度行為又為重製盜版光碟片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公訴人另論以同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且認與前揭應論罪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3項罪間,屬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應按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連續」2字應屬誤載),尚有未恰。再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告意圖銷售而重製盜版光碟之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重製盜版光碟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重製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重製行為同時侵害上開多家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係一重製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皆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僅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故意侵害他人之智慧創作,損及他人享有之智慧財產權,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販賣光碟片之數量高達923片,數目不少,且供重製之燒錄機則有6台之多,販賣時間長達10月,每月獲利約3、4萬元,侵害情節尚非輕微,兼衡以被告之學歷為高職畢業(見警詢筆錄)、前無犯罪紀錄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按)、犯罪後業已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犯罪之動機暨生活狀況(自承有正當職業,但因母親及胞姐均患有重病,需支付醫療費用及安養費用,經濟負擔甚重,因而為本件犯罪等語,並提出各類所得暨免扣繳憑單、診斷證明書、全民健康保險卡、醫療費用收據、身心殘障手冊、收費明細、會款單據等件為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頗具悔意,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4年,以勵自新。
四、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共計923片,及查獲之燒錄機6台、包裝棉套400個、影印封面紙151張、空白片242片、燒壞光碟片52張、記帳單5張、記帳簿1本,均係被告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江祐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附表一┌──┬────────────┬──────┬─────┐│編號│片名│權利人│數量(片)│├──┼────────────┼──────┼─────┤│1│熊的傳說│迪士尼公司│1│├──┼────────────┼──────┼─────┤│2│失落的帝國:神秘的水晶│迪士尼公司│2│├──┼────────────┼──────┼─────┤│3│星際大奇航│迪士尼公司│2│├──┼────────────┼──────┼─────┤│4│神鬼奇航:加勒比海盜│迪士尼公司│2│├──┼────────────┼──────┼─────┤│5│萬鱷巨獸│迪士尼公司│2│├──┼────────────┼──────┼─────┤│6│星際大戰三部曲│福斯公司│2│├──┼────────────┼──────┼─────┤│7│小太陽的願望│福斯公司│2│├──┼────────────┼──────┼─────┤│8│芭樂特│福斯公司│2│├──┼────────────┼──────┼─────┤│9│豆豆假期│環球公司│2│├──┼────────────┼──────┼─────┤│10│遇上波莉│環球公司│2│├──┼────────────┼──────┼─────┤│11│五路追殺令│環球公司│2│├──┼────────────┼──────┼─────┤│12│雙面特勤│環球公司│2│├──┼────────────┼──────┼─────┤│13│金剛│環球公司│3│├──┼────────────┼──────┼─────┤│14│美國黑幫│環球公司│6│├──┼────────────┼──────┼─────┤│15│登峰造擊│華納公司│2│├──┼────────────┼──────┼─────┤│16│特洛伊:木馬屠城│華納公司│2│├──┼────────────┼──────┼─────┤│17│神鬼無間│華納公司│2│├──┼────────────┼──────┼─────┤│18│硫磺島的英雄們│華納公司│2│├──┼────────────┼──────┼─────┤│19│心機掃瞄│華納公司│2│├──┼────────────┼──────┼─────┤│20│頂尖對決│華納公司│2│├──┼────────────┼──────┼─────┤│21│來至硫磺島的信│華納公司│2│├──┼────────────┼──────┼─────┤│22│300壯士:斯巴達的逆襲│華納公司│2│├──┼────────────┼──────┼─────┤│23│哈利波特5:鳳凰會的密令│華納公司│2│├──┼────────────┼──────┼─────┤│24│恐怖拜訪(2007)│華納公司│4│├──┼────────────┼──────┼─────┤│25│結婚糾察隊│華納公司│4│├──┼────────────┼──────┼─────┤│26│報應│華納公司│1│├──┼────────────┼──────┼─────┤│27│ 哈拉猛 男秀2:歐亞種馬│哥倫比亞公司│2│├──┼────────────┼──────┼─────┤│28│尖峰時刻3│新線公司│10│├──┼────────────┼──────┼─────┤│29│戰略迷魂│派拉蒙公司│2│├──┼────────────┼──────┼─────┤│30│伊莉莎白小鎮│派拉蒙公司│2│├──┼────────────┼──────┼─────┤│31│索命黃帶道│派拉蒙公司│2│├──┼────────────┼──────┼─────┤│32│恐怖社區│派拉蒙公司│4│├──┼────────────┼──────┼─────┤│33│未來小子│迪士尼公司│2│├──┼────────────┼──────┼─────┤│34│料理鼠王│迪士尼公司│2│├──┼────────────┼──────┼─────┤│35│報應│華納公司│1│├──┼────────────┼──────┼─────┤│36│瞞天過海3:十三王牌│華納公司│2│├──┼────────────┼──────┼─────┤│37│哈利波特5:鳳凰會的密令│華納公司│2│├──┼────────────┼──────┼─────┤│38│賭你愛上我│華納公司│2│├──┼────────────┼──────┼─────┤│39│恐怖拜訪(2007)│華納公司│2│├──┼────────────┼──────┼─────┤│40│結婚糾察隊│華納公司│6│├──┼────────────┼──────┼─────┤│41│豆豆假期│環球公司│2│├──┼────────────┼──────┼─────┤│42│王牌天神續集│環球公司│2│├──┼────────────┼──────┼─────┤│43│好孕臨門│環球公司│2│├──┼────────────┼──────┼─────┤│44│當我們"假ㄍㄟˋ"在一起│環球公司│2│├──┼────────────┼──────┼─────┤│45│美國黑幫│環球公司│10│├──┼────────────┼──────┼─────┤│46│蜘蛛人3│哥倫比亞公司│2│├──┼────────────┼──────┼─────┤│47│衝浪季節│新力公司│2│├──┼────────────┼──────┼─────┤│48│靈異23│新線公司│2│├──┼────────────┼──────┼─────┤│49│尖峰時刻3│新線公司│4│├──┼────────────┼──────┼─────┤│50│恐怖社區│派拉蒙公司│2│├──┼────────────┼──────┼─────┤│51│ 史瑞克 三世│派拉蒙公司│4│├──┼────────────┼──────┼─────┤│52│變形金剛│派拉蒙公司│4│└──┴────────────┴──────┴─────┘附表二┌──┬────────────┬─────┬──────┬─────┐│編號│專輯名稱│被侵害歌曲│權利人│數量(片)│├──┼────────────┼─────┼──────┼─────┤│1│ 卓文萱 -幸福氧氣等│幸福氧氣│滾石公司│25│├──┼────────────┼─────┼──────┼─────┤│2│FIR- 愛歌姬 等│月牙灣│華納公司│45│├──┼────────────┼─────┼──────┼─────┤│3│ 許慧欣 -萬中選一等│萬中選一│上華公司│3│├──┼────────────┼─────┼──────┼─────┤│4│ 范瑋琪 -哲學家等│哲學家│福茂公司│20│├──┼────────────┼─────┼──────┼─────┤│5│ 蔡依林 -特務J等│特務J│科藝百代公司│45│├──┼────────────┼─────┼──────┼─────┤│6│ 楊丞琳 -任意門等│任意門│新力公司│59│├──┼────────────┼─────┼──────┼─────┤│7│ 盛噶仁 波切-我要你幸福等│我要你幸福│豐華公司│3│├──┼────────────┼─────┼──────┼─────┤│8│ 周傳雄 -藍色土耳其等│藍色土耳其│環球公司│48│├──┼────────────┼─────┼──────┼─────┤│9│信-我就是我等│幹什麼│艾迴公司│26│├──┼────────────┼─────┼──────┼─────┤│10│SHE-play等│中國話│華研公司│16│├──┼────────────┼─────┼──────┼─────┤│11│溫嵐-熱浪等│熱浪│種子公司│5│├──┼────────────┼─────┼──────┼─────┤│12│SHE│中國話│華研公司│2│├──┼────────────┼─────┼──────┼─────┤│13│ 翁立友 │不詳│不詳│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