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7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壹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