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53號上訴人展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龍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捌拾伍萬壹仟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捌仟捌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