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14號原告甲○○
號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10,000元,因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後,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47,600元,就超過起訴金額之新台幣23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擴張聲明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