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交聲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四九九號
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如附表一所列)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情形,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所謂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係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所規定之各款情形,故在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所停車屬之,而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之規定,紅實線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可知紅實線為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次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而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亦明。又按汽車駕駛人有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之情形,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至前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查明汽車所有人姓名或名稱、住址後,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分別著有明文規定。另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而公示送達自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十一條規定甚詳,合先敘明。
三、經查:
(一)①如附表一所列序號一之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並不否認有於民國九
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十八時五分許,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劃設有紅色實線之台南縣永康市○○○街一百一十號旁該處,而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違規情事,此且有台南縣警察局南縣警交字第M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附卷可參,且前開違規車輛,亦因此經警拖吊至永康保管場放置,顯見異議人有將其所有之該輛自小客車,於上開時間停放在該處劃設有紅色實線之違規地點,應無疑問,從而異議人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違規行為,應可認定。
②如附表一所列序號二至序號十七之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並不否認
有於附表所列各件之時、地,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附表所列各件之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而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情事,此且有附表一所列各警察局對前開所列十六件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而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所製發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十六紙附卷可參,顯見異議人於附表一序號二至序號十七所列之各時間,有將所有前開車輛停放於該等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而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亦可認定。
(二)其次,肢體障礙者,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固有種種優惠措施。異議人之父親肢體障礙,其所有前述車輛因而經台南市政府核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前述車輛固因此得停放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參照);且得免徵牌照稅(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參照)等優惠;另如汽車駕駛人本身為身心障礙者在台南市○設路邊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且可享免繳停車費(台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參照),惟查該等免收停車費之措施,僅限停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上,始有適用,若停放在路邊一般格位仍應繳納停車費等情,業經台南市政府交通局以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南交局管字第0000000000─0號函敘明在卷可稽,從而異議人既係將車停在上開一般停車格位而希翼依此減免罰鍰數額,即屬無據。
(三)又附表二所列序號一(附表一亦同)之案件:即台南縣警察局南縣警交字第M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既係由異議人當場簽名領受,並無送達問題,此由附卷之該通知單其上之異議人簽名可證;至其餘如附表二所列各舉發通知書,業經附表二所列各警察局依據受處分人即異議人所登記之車籍地址,掛號郵寄予異議人,而經郵政人員前往投送,發現異議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無法依址送達,經郵政機關退回後,經警以電腦查詢異議人之登記地址,得知異議人並未辦理變更,乃依上開行政程序法有關公示送達之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之公告等情,則有遷移新址不明之舉發通知單掛號郵件、附表二所列序號二至序號十七之各警察局如附表二:序號二至序號十七所列之公告及告發單移送清冊共八份存卷可佐。另如附表二:序號二至序號十七所列各舉發通知書共十六件經郵政機關寄發異議人之前,異議人既未依法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遷移新址,則舉發單位依車籍地址寄發舉發通知書則並無不妥,異議人雖辯稱:沒收到該等舉發通知書云云,惟按,汽車顏色、型式、輪胎隻數及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車身、使用性質及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定有明文。質言之,公路監理機關就有關車輛監理事項係採形式要件主義,以所登記者為道路交通管理之準據,是公路監理機關就有關車輛監理事項(如牌照稅、燃料稅)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自以汽車所有人向該監理機關所辦理登記之車籍地址為準,該所登記之車籍地址即為應受送達之處所。從而汽車所有人之車籍地址若未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則公路監理機關依原所登記之車籍地址對汽車所有人為送達者,該送達自屬合法。而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原名 吳俐瑩 )係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其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前在監理機關所登記之車籍地址為台南縣永康市○○○街○○○巷○○號等情,業據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以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嘉監 南字第0920023279號函敘明在卷可按,並有檢送之車籍資料等附件可為憑考,而異議人卻係在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即將其戶籍地遷至台南縣永康市○○○街○○號,有異議人之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徵,顯見異議人確有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致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從而,如附表二所示之各告發單位本得依前述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該公示送達之生效日期依前開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自如附表二所列之各警察局公告之日期起經二十日發生送達效力,因此於原處分機關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對附表二(附表一亦同)所列序號二至序號十七之案件作成裁處時,前開各件之公示送達均已生效,故送達程序並無瑕疵。是異議人所辯,尚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其所有前述車輛,於如附表一所列時、地,分別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及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而不依規定繳費等違規情事,既均可認定,移送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乃據此並分別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款等規定,並參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相關內容,共裁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一萬八千八百元(各件裁處詳如附表一),於法尚難認為有所違誤。至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經核並無理由,故應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表一:甲○○之違規行為┌──┬─────┬────┬────┬────┬─────┬─────┐│序號│原處分機關│違規事實│違規法條│違規時間│違規地點│原處分機關│││裁決書案號│││(民國)││處罰主文││││││││(新台幣)│││││││││├──┼─────┼────┼────┼────┼─────┼─────┤│一│ 嘉監南 字第│在禁止臨│道路交通│92年3月│台南縣永康│一千二百元│││裁74─MO14│時停車處│管理處罰│18日18時│市○○○街││││09499號│所停車│條例第56│05分│110號旁││││││條第1項││││││││第1款││││├──┼─────┼────┼────┼────┼─────┼─────┤│二│嘉監南字第│在道路收│道路交通│91年12月│永福路│一千二百元│││裁74─VA20│費停車處│管理處罰│16日16時│││││17948號│所停車不│條例第56│29分││││││依規定繳│條第1項│││││││費│第11款││││├──┼─────┼────┼────┼────┼─────┼─────┤│三│嘉監南字第│在道路收│道路交通│92年02月│屏東市永福│一千二百元│││裁74─VA20│費停車處│管理處罰│21日10時│路段││││46135號│所停車不│條例第56│46分││││││依規定繳│條第1項│││││││費│第11款││││├──┼─────┼────┼────┼────┼─────┼─────┤│四│嘉監南字第│在道路收│道路交通│91年10月│台南市中正│一千二百元│││裁74─SS00│費停車處│管理處罰│27日11時│路─1││││06445號│所停車不│條例第56│0分││││││依規定繳│條第1項│││││││費│第11款││││├──┼─────┼────┼────┼────┼─────┼─────┤│五│嘉監南字第│在道路收│道路交通│91年11月│台南市民權│一千二百元│││裁74─SS00│費停車處│管理處罰│27日13時│路─7││││09248號│所停車不│條例第56│55分││││││依規定繳│條第1項│││││││費│第11款││││├──┼─────┼────┼────┼────┼─────┼─────┤│六│嘉監南字第│在道路收│道路交通│91年11月│台南市民權│一千二百元│││裁74─SS00│費停車處│管理處罰│25日16時│路─7││││09249號│所停車不│條例第56│25分││││││依規定繳│條第1項│││││││費│第11款││││├──┼─────┼────┼────┼────┼─────┼─────┤│七│嘉監南字第│在道路收│道路交通│91年12月│台南市中正│一千二百元│││裁74─SS00│費停車處│管理處罰│27日10時│路─1││││14680號│所停車不│條例第56│25分││││││依規定繳│條第1項│││││││費│第11款││││├──┼─────┼────┼────┼────┼─────┼─────┤│八│嘉監南字第│在道路收│道路交通│91年12月│台南市中正│一千二百元│││裁74─SS00│費停車處│管理處罰│25日11時│路─1││││14681號│所停車不│條例第56│05分││││││依規定繳│條第1項│││││││費│第11款││││├──┼─────┼────┼────┼────┼─────┼─────┤│九│嘉監南字第│在道路收│道路交通│92年01月│台南市中正│一千二百元│││裁74─SS00│費停車處│管理處罰│29日11時│路─1││││18528號│所停車不│條例第56│30分││││││依規定繳│條第1項│││││││費│第11款││││├──┼─────┼────┼────┼────┼─────┼─────┤│十│嘉監南字第│在道路收│道路交通│92年01月│台南市中正│一千二百元│││裁74─SS00│費停車處│管理處罰│28日11時│路─1││││18529號│所停車不│條例第56│15分││││││依規定繳│條第1項│││││││費│第11款││││├──┼─────┼────┼────┼────┼─────┼─────┤│十一│嘉監南字第│在道路收│道路交通│92年01月│台南市中正│一千二百元│││裁74─SS00│費停車處│管理處罰│26日12時│路─1││││18530號│所停車不│條例第56│17分││││││依規定繳│條第1項│││││││費│第11款││││├──┼─────┼────┼────┼────┼─────┼─────┤│十二│嘉監南字第│在道路收│道路交通│92年02月│台南市中正│一千二百元│││裁74─SS00│費停車處│管理處罰│25日10時│路─1││││23049號│所停車不│條例第56│45分││││││依規定繳│條第1項│││││││費│第11款││││├──┼─────┼────┼────┼────┼─────┼─────┤│十三│嘉監南字第│在道路收│道路交通│92年02月│台南市中正│一千二百元│││裁74─SS00│費停車處│管理處罰│26日11時│路─1││││23050號│所停車不│條例第56│14分││││││依規定繳│條第1項│││││││費│第11款││││├──┼─────┼────┼────┼────┼─────┼─────┤│十四│嘉監南字第│在道路收│道路交通│92年03月│台南市中正│八百元│││裁74─SS00│費停車處│管理處罰│14日13時│路─1││││31600號│所停車不│條例第56│50分││││││依規定繳│條第1項│││││││費│第11款││││├──┼─────┼────┼────┼────┼─────┼─────┤│十五│嘉監南字第│在道路收│道路交通│92年03月│台南市中正│八百元│││裁74─SS00│費停車處│管理處罰│15日12時│路─1││││31601號│所停車不│條例第56│0分││││││依規定繳│條第1項│││││││費│第11款││││├──┼─────┼────┼────┼────┼─────┼─────┤│十六│嘉監南字第│在道路收│道路交通│92年03月│台南市中正│八百元│││裁74─SS00│費停車處│管理處罰│25日11時│路─1││││31602號│所停車不│條例第56│50分││││││依規定繳│條第1項│││││││費│第11款││││├──┼─────┼────┼────┼────┼─────┼─────┤│十七│嘉監南字第│在道路收│道路交通│92年3月│台南市中正│八百元│││裁74─SS00│費停車處│管理處罰│28日10時│路─1││││31603號│所停車不│條例第56│32分││││││依規定繳│條第1項│││││││費│第11款││││├──┼─────┼────┼────┼────┼─────┼─────┤││││││合計│一萬八千八││││││││百元│││││││││││││││││││││││││└──┴─────┴────┴────┴────┴─────┴─────┘附表二:甲○○之違規行為公示送達之公告┌──┬─────┬────┬───────────┬─────────┐│序號│原處分機關│告發單位│告發單號│公示送達公告文號│││裁決書案號││││├──┼─────┼────┼───────────┼─────────┤│一│嘉監南字第│台南縣警│台南縣警察局南縣警交字│受處分人親自領受,│││裁74─MO14│察局│第MO0000000號│不必公示送達。│││09499號││││├──┼─────┼────┼───────────┼─────────┤│二│嘉監南字第│屏東縣警│屏東縣警察局屏警交字第│屏東縣警察局九十二│││裁74─VA20│察局│VA0000000號│年三月二十四日屏警│││17948號│││交字第0920013217號│├──┼─────┼────┼───────────┼─────────┤│三│嘉監南字第│屏東縣警│屏東縣警察局屏警交字第│屏東縣警察局九十二│││裁74─VA20│察局│VA0000000號│年五月廿三日屏警交│││46135號│││字第0920016293號│├──┼─────┼────┼───────────┼─────────┤│四│嘉監南字第│台南市警│台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台南市政府九十二年│││裁74─SS00│察局│第SS0000000號│二月十九日南市交管│││06445號│││字第0000000000─0││││││號│├──┼─────┼────┼───────────┼─────────┤│五│嘉監南字第│台南市警│台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台南市政府九十二年│││裁74─SS00│察局│第SS0000000號│四月十七日南市交管│││09248號│││字第0000000000─0││││││號│├──┼─────┼────┼───────────┼─────────┤│六│嘉監南字第│台南市警│台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台南市政府九十二年│││裁74─SS00│察局│第SS0000000號│四月十七日南市交管│││09249號│││字第0000000000─0││││││號│├──┼─────┼────┼───────────┼─────────┤│七│嘉監南字第│台南市警│台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台南市政府九十二年│││裁74─SS00│察局│第SS0000000號│四月十五日南市交管│││14680號│││字第0000000000─0││││││號│├──┼─────┼────┼───────────┼─────────┤│八│嘉監南字第│台南市警│台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台南市政府九十二年│││裁74─SS00│察局│第SS0000000號│四月十五日南市交管│││14681號│││字第0000000000─0││││││號│├──┼─────┼────┼───────────┼─────────┤│九│嘉監南字第│台南市警│台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台南市政府九十二年│││裁74─SS00│察局│第SS0000000號│四月十七日南市交管│││18528號│││字第0000000000─0││││││號│├──┼─────┼────┼───────────┼─────────┤│十│嘉監南字第│台南市警│台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台南市政府九十二年│││裁74─SS00│察局│第SS0000000號│四月十七日南市交管│││18529號│││字第0000000000─0││││││號│├──┼─────┼────┼───────────┼─────────┤│十一│嘉監南字第│台南市警│台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台南市政府九十二年│││裁74─SS00│察局│第SS0000000號│四月十七日南市交管│││18530號│││字第0000000000─0││││││號│├──┼─────┼────┼───────────┼─────────┤│十二│嘉監南字第│台南市警│台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台南市政府九十二年│││裁74─SS00│察局│第SS0000000號│五月十五日南市交管│││23049號│││字第0000000000─0││││││號│├──┼─────┼────┼───────────┼─────────┤│十三│嘉監南字第│台南市警│台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台南市政府九十二年│││裁74─SS00│察局│第SS0000000號│五月十五日南市交管│││23050號│││字第0000000000─0││││││號│├──┼─────┼────┼───────────┼─────────┤│十四│嘉監南字第│台南市警│台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台南市政府九十二年│││裁74─SS00│察局│第SS0000000號│六月十六日南市交管│││31600號│││字第0000000000─0││││││號│├──┼─────┼────┼───────────┼─────────┤│十五│嘉監南字第│台南市警│台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台南市政府九十二年│││裁74─SS00│察局│第SS0000000號│六月十六日南市交管│││31601號│││字第0000000000─0││││││號│├──┼─────┼────┼───────────┼─────────┤│十六│嘉監南字第│台南市警│台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台南市政府九十二年│││裁74─SS00│察局│第SS0000000號│六月十六日南市交管│││31602號│││字第0000000000─0││││││號│├──┼─────┼────┼───────────┼─────────┤│十七│嘉監南字第│台南市警│台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台南市政府九十二年│││裁74─SS00│察局│第SS0000000號│六月十六日南市交管│││31603號│││字第0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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