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1154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
年度偵字第105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改動電度表外之線路並改變電度表之構造使其失效不
準而竊電,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電容器肆個、電線壹組、開關壹個、鱷魚夾貳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為圖減省漁塭之電費支出,於民國95年間
某日,以新台幣10,000元之代價,雇請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年男子,基於意圖為乙○○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將台灣電
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設在彰化縣○○鄉○○段
61之45地號之00000000電號,由電力表引接T相與自電燈表
引接N相共同組合110V電源接用單相電容器1組,致使電表計
量失效不準,以此方式接續竊電使用。嗣於96年10月13日凌
晨4時30分許,在上開地點,經臺電公司彰化區營業處稽查
員甲○○會同員警前往稽查時查獲,並扣得電容器4個、電
線1組、開關1個、鱷魚夾2個。
二、本件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電業法第106條第2、3款,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電業法第106條
(罰則(二)----竊電)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
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
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
瓦特數者。
六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
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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