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4號

附民原告 林葦庭 (住址詳卷)

附民被告 林昱安 (住址詳卷)

花旗工業有限公司(設址詳卷)

代表人 藍健綸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7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學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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