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161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志豪
宋家銘
王崇笙
徐依澄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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