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214號
上訴人 洪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彥男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20223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