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6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61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怡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参佰元,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