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67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丙○○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與聲請狀之原因事實、附表不符,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08日通知債權人補正請求金額,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