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23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370號
原   告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永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松展冷氣配件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壹仟柒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叁拾陸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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