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結晶壹包(淨重壹點貳貳公克,包裝重壹點肆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結晶一包,經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淨重一‧二二公克,包裝重一˙四九公克),有該局00000000號檢驗通知書一紙在卷足憑。核安非他命毒品,係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葉明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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