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
原告 馮顯琮
被告 戴珮羽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4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陳德池
法官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