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29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譽翰 (原名李培
  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551元,應繳裁
   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2,0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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