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司小調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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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司小調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司小調字第556號聲請人 杜清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七、起訴違背第31條之1第2項、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另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進行調解,惟依聲請人之聲請狀所述,本件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對聲請人之債權讓與予相對人,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對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154號支付命令),該執行名義之效力及於債權受讓人即相對人,且該執行名義皆為修法前之支付命令,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是聲請人本件聲請調解標的已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