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8207號債權人甲○○債權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經核本件為薪資債權之請求,聲請狀記載之債務人為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非乙○○個人債務,請表明該公司應給付各債權人之金額並更正請求之標的及數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