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292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7日上午10時勘驗現場
及測量,原告應依規定於測量期日前逕向台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
繳納測量費用,並於前開期日到院導引;被告屆時應在現場等候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