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簡字第22號
原告 徐雪容
被告 郭孟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就兩造間認有尚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