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簡字第22號

原告 徐雪容

被告 郭孟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就兩造間認有尚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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