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7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7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7455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捌仟柒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柒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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