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聲請人 郭玉華 即債務人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申報債權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11位,其代表債權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2,678,917元,其中本金1,200,554元。債務人前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29日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依各債權人債權比例清償新臺幣5,000元(各債權人實際受償金額詳見附表一),共計6年72期,清償總額為360,000元,清償成數為百分之13.44。經本院依本條例第60條之規定,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惟書面可決之結果,除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逾期未為確答依首揭規定視為同意;其餘債權人皆以書面確答不同意該更生方案,致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未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依首揭規定,有不得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情形。另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具狀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惟其並非本件債權人,並予敘明
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9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經查:債務人任職於台灣 區臣氏 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區臣氏)擔任兼職員工,以時薪109元計薪,依店長排定班表上班,每日上班時數約九小時,扣除中午不計薪一小時休息時間,以八小時計薪。102年5月至7月之平均應領月薪約為17,200元(未扣除勞健保費用)。另若區臣氏於週六週日未排班,則是新北市私立溫馨老人養護中心之需要,擔任假日工作,上班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日薪1,300元,平均每月於老人養護中心工作六日,領取薪資為7,800元,總計兩份工作之月薪收入為25,000元,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此有區臣氏出具102年3月至7月逐月薪資單、債務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溫馨老人養護中心出具102年4月至7月之薪資證明書附本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第201-207頁可稽。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衡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每月薪資收入為25,000元,與配偶共同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現年11歲,8歲),扣除每月清償金額5,000元、非用於消費性生活支出之勞健保費用1,043元其中勞保費用200元、健保費用843元)後,所餘金額為18,957元,始為債務人與兩名未成年子女每月生活費用。縱以新北市102年度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1,832元為計算基準,復由配偶平均分攤兩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則債務人個人及其子女之每月生活費用約以23,664元為度(計算式:11,832*(1+2/2)=23,664)。債務人列支之必要生活費用為18,957元,已遠低於前開標準,債務人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既壓縮至相當標準以下,已顯低於同地區一般生活程度。況逐項核查支出細項均屬合理,可認已甚節約用度。
(二)雖有債權人分別以清償成數過低;兩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應以101年度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計算,每月總計以6,833元為度;債務人應就其更生方案提出保證人一名,以確保方案之履行云云,而具狀表示不同意本件更生方案。惟查:
1.按法院是否認可更生方案,係以所提更生方案是否已盡力清償為考量,與債務人之欠債原因、還款成數無涉,而所謂盡力清償之計算基礎,在審核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聲請前2年內之收入及支出,以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計之可處分所得,酌留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後所得之數額,是償還金額及成數僅是藉由數字計算之中性結論,並無絕對之標準。復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01年2月6日修正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為5,157元,並未領取年終獎金,是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6年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約為371,304元(計算式:5,157×72=371,304)而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為360,000元,已達前開餘額之百分之96.96,而逾應行注意事項所定五分之四之數,可認已盡力清償。查本件債務人更生方案,已將其收入扣除支出之餘額全數用於清償債務,足徵債務人確已勉力清償債務,而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雖清償成數未符債權人之要求,然已為債務人於維持基本生活之前提下,依其工作收入所能負擔之極限,債權人僅以成數不足為由反對前開更生方案,有違立法意旨,並無理由。
2.查債務人之未成年子女分別現年11歲,9歲,自有依其成長、就學所需支出之交通、教育費用等必然之支出,其生活必要支出與幼兒起居生活完全依附父母,故生活費用或可低於一般成人之情況有間。況所得稅法中關於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並非表示此一數額即為合理之扶養費用,至合理之扶養費用究應如何認定,需以維持受扶養之人必要生活之實際用支為審酌標準,若未考量實際情況而單以稅法之減免稅額為唯一標準,恐為過苛。復查債務人配偶並未投保勞保、99年度全年所得僅4,379元,據債務人稱:「我老公也有負債,他現在也要談,我們之前都一直在逃債。」「先生的收入跟我差不多,兩萬二兩萬三左右,他是作業務,沒有底薪,也沒有勞健保的,因為如果保的話就會被抓到。」是配偶之收入略低於債務人,仍與債務人平均擔負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前述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832元,係以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已顯低於一般人之生活水準,以此為扶養費計算基礎,並分由兩名扶養義務人分攤,每人每月負擔金額應為11,832元,債務人列支每月扶養費用7,000元,當屬合理。
3.末按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人之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是依消債條例之規定,於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時,始需提出保證人擔保更生方案之履行,作為法院逕行認可之要件,惟債務人若有固定收入,並無此項限制。況債務人以其收入作為更生方案履行之基礎,是否另行提出保證人,應視其親族友人之經濟狀況、人際互動方式而定,並非債權人所得片面強求、亦非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之法定要件。本件債務人既有固定收入,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若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本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甚明,債權人之權益已獲得充分之制度性保障。
四、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債務人郭玉華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60,000元。││2.總清償比例:13.44﹪││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5,00││0元,合計6年72期。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4.其他條款:如一期未能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總分配金額│第1-71期每期│第72期分配金││││││分配金額│額││││││││├──┼────────┼─────┼─────┼──────┼──────┤│1│滙豐(台灣)商業銀│467,265│62,792│872│880│││行股份有限公司│││││├──┼────────┼─────┼─────┼──────┼──────┤│2│富全國際資產管理│163,150│21,924│305│269│││股份有限公司│││││├──┼────────┼─────┼─────┼──────┼──────┤│3│富邦資產管理股份│69,443│9,332│130│102│││有限公司│││││├──┼────────┼─────┼─────┼──────┼──────┤│4│摩根聯邦資產管理│1,327│178│2│36│││股份有限公司│││││├──┼────────┼─────┼─────┼──────┼──────┤│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76,780│23,756│330│326│││股份有限公司│││││├──┼────────┼─────┼─────┼──────┼──────┤│6│滙誠第一資產管理│410,974│55,228│767│771│││股份有限公司│││││├──┼────────┼─────┼─────┼──────┼──────┤│7│花旗(台灣)商業銀│13,631│1,832│25│57│││行股份有限公司│││││├──┼────────┼─────┼─────┼──────┼──────┤│8│萬泰商業銀行股份│212,770│28,593│397│406│││有限公司│││││├──┼────────┼─────┼─────┼──────┼──────┤│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466,070│62,632│870│862│││股份有限公司│││││├──┼────────┼─────┼─────┼──────┼──────┤│10│台新資產管理股份│689,636│92,675│1,288│1,227│││有限公司│││││├──┼────────┼─────┼─────┼──────┼──────┤│11│滙誠第二資產管理│7,871│1,058│14│64│││股份有限公司│││││├──┴────────┴─────┴─────┴──────┴──────┤│參、補充說明││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均於第72期清償金額中調整。││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