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40號聲請人富邦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菊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19日屆滿(105年9月17日、18日適逢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敏維┌───────────────────────────────────────────┐│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台幣)│││││││││││││││││││├─┼─────┼─────┼──────┼───────┼────────┼─────┤│1│遠強國際有│華南商業銀│105年3月5日│135,240元│MD四一九六九一│富邦企業有│││限公司│行平鎮分行│││八│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