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0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8393、96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俊霖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粉紅色圓形錠劑捌顆(檢驗後淨重貳點貳貳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粉末陸包(檢驗後淨重壹佰壹拾點柒玖伍公克)及裝盛前開毒品用之外包裝袋陸個、含有第三級毒品bk-MDMA成分之橘色圓形藥錠拾顆、藍色圓形藥錠玖拾貳顆(檢驗後淨重叁拾叁點陸柒公克),均沒入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愷他命(ketamine)、bk-MDMA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被告持有之愷他命、bk-MDMA,合計已達同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標準。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上開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所犯上開2罪間,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個人身心健康戕害甚鉅,竟仍持有數量非微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助長毒品流通之風險,影響社會治安,兼衡其持有毒品係為供吸食之用,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粉紅色圓形錠劑捌顆(檢驗前淨重2.388公克;檢驗後淨重2.224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檢驗過程取樣0.164公克檢驗部分,既經檢驗用罄,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四、按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除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第6項有處罰規定外,其餘並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但鑑於第
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中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
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而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15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粉末6包(檢驗前淨重各49.399公克、48.997公克、3.582公克、3.500公克、3.464公克、2.129公克:檢驗後淨重各49.322公克、48.913公克、3.555公克、3.475公克、3.432公克、2.098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bk-MDMA成分之橘色圓形藥錠10顆(檢驗前淨重3.49公克、檢驗後淨重2.38公克)、藍色圓形藥錠玖12顆(檢驗前淨重32.34公克、檢驗後淨重31.29公克),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規定,沒入銷燬之。又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粉末6包,經送鑑定機關各取樣0.077公克、0.084公克、0.027公克、0.025公克、0.032公克、0.031公克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而盛裝上開毒品之6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該6個包裝袋因沾附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應併依上開規定沒入銷燬之,另含有第三級毒品bk-MDMA成分之橘色圓形藥錠10顆、藍色圓形藥錠玖12顆,經送鑑定機關各取樣1.11公克、1.05公克鑑驗部分,亦已鑑析用罄滅失,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中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