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3號原告 詹雅智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代表人 李瑞銘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
1項第10款、第9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順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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