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7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瑞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瑞麟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6、28、29、31、32、37至4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如附表編號27、30、33至3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瑞麟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4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分別就「附表編號1至26、28、29、31、32、37至45之罪」及「附表編號27、30、33至36之罪」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為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此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又民國102年1月25日修正後施行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如所犯之數罪有為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經受刑人請求後,檢察官始得據受刑人之請求,聲請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黃瑞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101號審理,並於
102年4月8日判決,於102年5月13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本件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有部分得易科罰金,有部份不得易科罰金,檢察官係經受刑人之請求,提出本件之聲請,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正本1紙附卷可佐(見102年度執聲字第
458號卷第10頁),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四、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6至26部分,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6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附表編號28至29部分,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8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31至39部分,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64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附表編號40至45部分,經本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10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則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該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揆諸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故本院審核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中,因附表編號1、2、5、27、28、30所處之刑均逾有期徒刑6月,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41條第8項反面解釋,本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楊憶欣附表:受刑人黃瑞麟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12日17│101年1月31日14時│101年3月21日9時│││時15分許│40分許│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563號│偵字第559號│速偵字第32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號│101年度易字第110│101年度基簡字第│││││號│41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9日│101年4月11日│101年4月16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號│101年度易字第110│101年度基簡字第│││││號│410號││判決├────┼────────┼────────┼────────┤││判決│101年5月7日│101年6月4日│101年8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23號(基│執字第1661號(基│執字第2196號│││隆地檢101年度執│隆地檢101年度執││││緝字第310號)│緝字第311號)││├────────┼────────┼────────┼────────┤│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11日13時│101年3月20日晚間│100年12月20日15│││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363號│毒偵字第638號│偵字第1457號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319│101年度易字第269││││93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31日│101年6月27日│101年10月9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易字第269││││932號│5621號(上訴不合│號│││││法)│││判決├────┼────────┼────────┼────────┤││判決│101年10月23日│101年11月8日│101年11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助字第572號(│執字第3008號│執字第3000號(編│││士林地檢101年度││號6至26所示之罪│││執字第4232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16日14時│101年3月16日18時│101年3月21日11時│││許│20分│14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457號等│偵字第1457號等│偵字第1457號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69│101年度易字第269│101年度易字第26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9日│101年10月9日│101年10月9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69│101年度易字第269│101年度易字第269││││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12日│101年11月12日│101年11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000號(編號6至2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中旬某日│101年1月中旬某日│101年1月中旬某日│││中午│中午│15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457號等│偵字第1457號等│偵字第1457號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69│101年度易字第269│101年度易字第26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9日│101年10月9日│101年10月9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69│101年度易字第269│101年度易字第269││││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12日│101年11月12日│101年11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000號(編號6至2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8日15時│101年2月11日15時│101年2月16日4時│││許│許│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457號等│偵字第1457號等│偵字第1457號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69│101年度易字第269│101年度易字第26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9日│101年10月9日│101年10月9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69│101年度易字第269│101年度易字第269││││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12日│101年11月12日│101年11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000號(編號6至2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18日14時│101年2月中旬某日│101年3月15日14時│││許│15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457號等│偵字第1457號等│偵字第1457號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69│101年度易字第269│101年度易字第26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9日│101年10月9日│101年10月9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69│101年度易字第269│101年度易字第269││││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12日│101年11月12日│101年11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000號(編號6至2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17日8時│101年3月18日8時│101年1月中旬(1│││許│20分許│月22日前)某日14│││││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457號等│偵字第1457號等│偵字第1457號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69│101年度易字第269│101年度易字第26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9日│101年10月9日│101年10月9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69│101年度易字第269│101年度易字第269││││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12日│101年11月12日│101年11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000號(編號6至2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初某日16│101年2月9日15時│101年2月19日15時│││時許│許│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457號等│偵字第1457號等│偵字第1457號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69│101年度易字第269│101年度易字第26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9日│101年10月9日│101年10月9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69│101年度易字第269│101年度易字第269││││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12日│101年11月12日│101年11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000號(編號6至2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底某日21│101年3月16日14時│101年6月18日16時│││時以後至翌日9時│許│許│││15分前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457號等│偵字第1457號等│毒偵字第1557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69│101年度易字第269│101年度訴字第65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9日│101年10月9日│101年10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69│101年度易字第269│101年度訴字第655││││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12日│101年11月12日│101年12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000號(編號6│基隆地檢101年度│││至2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執字第3137號│││年6月)││├────────┼────────┬────────┼────────┤│編號│28│29│3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12日前2│101年4月12日前2│101年6月27日20時│││、3天內某時│、3天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1年度│新北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533號│毒偵字第2533號│毒偵字第180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81│101年度訴字第681│101年度訴字第74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22日│101年11月22日│101年12月19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81│101年度訴字第681│101年度訴字第746││││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12月22日│101年12月22日│102年1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5號(編號28│基隆地檢102年度│││至29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執字第364號│││月)││├────────┼────────┬────────┼────────┤│編號│31│32│3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初某日│100年12月間某日│101年5月30日17時│││晚間某時││28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偵│基隆地檢101年偵│基隆地檢101年偵││年度案號│字第4697號│字第4697號│字第4697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643│101年度易字第643│101年度易字第64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9日│102年1月9日│102年1月9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643│101年度易字第643│101年度易字第643││││號│號│號││判決├────┼────────┼────────┼────────┤││判決│102年2月18日│102年2月18日│102年2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22號(編號31至39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編號│34│35│3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21日8時│101年6月24日19時│101年6月29日9時│││許│50分許│2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偵│基隆地檢101年偵│基隆地檢101年偵││年度案號│字第4697號│字第4697號│字第4697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643│101年度易字第643│101年度易字第64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9日│102年1月9日│102年1月9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643│101年度易字第643│101年度易字第643││││號│號│號││判決├────┼────────┼────────┼────────┤││判決│102年2月18日│102年2月18日│102年2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22號(編號31至39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編號│37│38│3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初某日│100年12月間某日│101年1月26日│││中午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偵│基隆地檢101年偵│基隆地檢101年偵││年度案號│字第4697號│字第4697號│字第4697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643│101年度易字第643│101年度易字第64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9日│102年1月9日│102年1月9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643│101年度易字第643│101年度易字第643││││號│號│號││判決├────┼────────┼────────┼────────┤││判決│102年2月18日│102年2月18日│102年2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22號(編號31至39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編號│40│41│4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17日至19│101年2月初某日│100年12月初某日│││日間某日中午││中午時分│├────────┼────────┼────────┼────────┤│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偵│基隆地檢101年偵│基隆地檢101年偵││年度案號│字第4661號│字第4661號│字第466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101號│101號│1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8日│102年4月8日│102年4月8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101號│101號│101號││判決├────┼────────┼────────┼────────┤││判決│102年5月13日│102年5月13日│102年5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414號(編號40至4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3│44│4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中某日中│101年2月初某日上│101年3月24日上午│││午時分│午││├────────┼────────┼────────┼────────┤│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偵│基隆地檢101年偵│基隆地檢101年偵││年度案號│字第4661號│字第4661號│字第466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101號│101號│1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8日│102年4月8日│102年4月8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101號│101號│101號││判決├────┼────────┼────────┼────────┤││判決│102年5月13日│102年5月13日│102年5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414號(編號40至4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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