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八八號
聲請人世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奕鋒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法院固得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再審之訴經裁判駁回確定時,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查聲請人對本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八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已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乃其據以聲請裁定停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民執字第五三三九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程序,依上說明,即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並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王茂修法官吳麗女法官陳碧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