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二、99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薪資帳戶出入明細)。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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