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531號債權人裕毛屋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明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貞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臺端所提出之建物謄本所示,該建物所有權人為王貞文
陳琳 等二人,今台端僅向債務人王貞文一人請求給付管理費,請確認是否漏載陳琳為本件債務人?或釋明其原由。如為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㈡提出債務人王貞文及第三人陳琳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
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4樓)。(因台端未陳報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㈢因需認定債權人是否已對債務人合法催告繳納管理費,請
提出存證信函之掛號回執或以資證明債務人已收受該掛號之證據(如管委會之住戶信件簽收簿之影本)◎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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