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32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錫鐶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錫鐶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錫鐶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宜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