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交易字第52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煒縢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營偵字第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所指被告陳煒縢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趙 陳素珍 已撤回對於被告之過失傷害告訴,有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照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營偵字第943號被告陳煒縢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路○○○巷○號居臺南市○○區○○路○○○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煒縢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中午12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經該路段與未命名道路設有行車管制號誌正常運作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駕駛汽車應遵守行車管制號誌,遇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於該路口之行車管制號誌已轉為紅燈時,仍貿然闖越紅燈駕車前行,適 趙陳素珍 無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該未命名道路由東往西方向駛至工業街由東往西方向駛至,兩車遂發生碰撞,使趙陳素珍人車倒地,因而受有頭部外傷、腦震盪、頸部扭傷及拉傷、腰部扭傷及拉傷、腹壁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趙陳素珍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陳煒縢於警詢時及│上開犯罪事實全部│││本署偵查中之自白││├──┼──────────┼───────────┤│二│告訴人趙陳素珍於警詢│上開犯罪事實全部│││時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述││├──┼──────────┼───────────┤│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被告闖越紅燈行駛,致與│││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告訴人發生本件車禍,而│││表㈠、㈡、現場及車損│現場天候晴、日間有自然│││照片24張│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情形之事實│├──┼──────────┼───────────┤│四│奇美醫療財團法人 柳營 │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如│││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紙│實│└──┴──────────┴───────────┘
二、按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駕駛車輛自應注意及此。而依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之記載,本件事故發生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闖越紅燈行駛,致發生本件交通事故,被告之行為自有過失,且與告訴人所受傷勢間,具有相當因過關係。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檢察官陳竹君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7月4日
書記官鍾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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