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17號
聲請人永捷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代理人 歐致豪 律師
相對人 蔡佩烜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號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一百一十四年度司執全字第六三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前經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937號民事裁定駁回其假扣押聲請,相對人不服並聲明異議,經本院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廢棄原裁定同時准予假扣押,相對人並已提供新台幣4,050,343元為擔保,假扣押執行聲請人之財產在案。因相對人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宗查核無訛。而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存卷可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