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746號
原 告 庚○○
子○○
戊○○
寅○○
己○○
辛○○
乙○○
壬○○
丑○○
上列九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號5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丙○○、癸○○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8,262,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79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