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746號
原   告 庚○○
      子○○
      戊○○
      寅○○
      己○○
      辛○○
      乙○○
      壬○○
      丑○○
上列九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號5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丙○○、癸○○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8,262,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79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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