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 蔡孟樺 被告 黃政雄
黃秀雲 黃政治
一、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債務人黃政雄與被告分割被繼承人 黃麗田鄭信美 所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黃政雄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債務人黃政雄之應繼分比例為3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萬4,800元【計算式:2598㎡×2800元/㎡×1/3=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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