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745號原告億冠城服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本河 被告 梁緁寧 (改名前: 梁月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查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臺幣1050元,前經本院命7日內補正(民國104年12月3日合法送達)。茲原告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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