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沙簡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34歲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
案號:98年度偵字第28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
冒「CHANEL」商標耳環貳拾捌只及吊飾捌只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