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上訴人 廖訓文 即原告3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0,000元,第二審裁判費為180,36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
2分之1,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