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17號聲請人 陳青川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相對人 鄭文琪
陳胤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102年度家調字第4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陳青川主張其與相對人陳胤齊及鄭文琪間就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因無力支出裁判費等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扶助獲准等情,有該分會之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案件概述單及家事起訴狀影本等證據附卷可稽,且本院亦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大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高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