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31號

原告 翁燕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世偉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796(計算式:81,094元×0.91㎡=73,79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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