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31號
原告 翁燕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世偉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796(計算式:81,094元×0.91㎡=73,79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