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小字第15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155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黃楠傑

被告 盧羿君 (原名: 盧美妤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小字第155號(111年度營小調字第525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下午1時52分

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謝靜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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